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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办法》《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扶持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12-18 15:26:06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综合管理,把民权特色商业区打造成集葡萄酒展示销售、葡萄酒文化品鉴体验、休闲娱乐、旅游购物、电子商务、商贸物流、总部经济、展会经济、“双创”基地为一体的主业突出、业态丰富、特色鲜明的商业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当前范围:冰熊大道以北、高铁民权北站以南、大沙河以东、向阳路以西的公共区域。总规划面积4.36平方公里。通过建设和发展,特色商业区逐步形成“三区四街两馆一带”的空间发展格局,“三区”:即特色文化体验区、时尚休闲娱乐区和高端商务商业区;“四街”:即波尔多葡萄酒风情街、文化艺术一条街、故道美食一条街、制冷和家电产品一条街;“两馆”:即庄子文化馆和梦蝶会展中心;“一带”:即大沙河滨河景观和“双创”产业带。

    三条 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办公、居住及从事管理、建设、经营、展示、旅游、购物、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特色商业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发展特色商业区的方针、政策、决策和要求;

    (二)提出和实施特色商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特色商业区的发展目标、结构布局、硬件建设、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措施,规范和调整特色商业区的业态布局和发展方向,促进特色商业区提档升级,确保特色商业区健康、有序发展;

    (三)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业主对特色商业区的公共秩序、治安交通、商业营运及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亮化、市容卫生等实施综合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特色商业区范围内的经营业主制定本区经营公约,实行民主、自律管理,维护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主题商业文化活动,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提高特色商业区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

     (六)组织创建文明示范街、文明商业街区等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塑造民权良好形象。

    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规划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房管中心、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工商和质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园绿地管护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文明办、爱卫办及国税局、地税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南华、绿洲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民权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本区的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风格、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文物保存价值的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建筑及其建筑风格应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包括室外和门头装修,未经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 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各种管线建设项目);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三)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对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含更改门店门头、招牌、匾额);

    (六)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七)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八)其他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

    第七条 施工场所必须符合大气污染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按照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的清洗喷淋等环保设施。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八条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方案时,应征求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第九条 位于或者进入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做好保养、维护工作。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设定为步行街的道路,禁止机动车入内行驶。

    第十二条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规划、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适当设置商业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地上、地下停车场所。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根据民权县特色商业区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商业区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商业区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明显标志。各种车辆应严格遵守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经营和展示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或进入民权县特色商业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业主必须守法经营,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办理“证照”或“备案证明”;

    (二)在“证照”或“备案证明”确定的场所经营;

    (三)按照“证照”或“备案证明”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五)店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店内消防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转,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六)未经许可或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房屋店铺装修,不得擅自超越店铺门槛、台阶摆卖经营,不得擅自店外或露天经营餐饮、小吃。

    第十五条 拟入驻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商户和企业以及所经营的业态类型要经商业区管委会和工商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符合商业区主导产业的不得进入,县里已经明确规划建有专业市场的不准进入。

    第十六条 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征得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贴标语,设置横幅、拱门,散发宣传品;

    (三)举行户外促销活动;

    (四)举办义卖、募捐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违反前款规定的,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劝阻或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 位于或进入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商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临街单位、店铺和居民要做到“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美化、包设施管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五)装卸货物或实施工程建设后未清理场地;

    (六)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各类园林绿化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位于或者进入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商业区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特色商业区是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的两大重要科学发展载体之一,特色商业区建设已作为重点工作纳入了目标考核任务。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特色商业区发展壮大,不断提高特色商业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招商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和完善特色商业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考评机制,促进我县商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办)、经济社会发展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

    二、考核内容

    大型城市商贸综合体、符合特色商业区主导产业的专业市场、特色街区、星级酒店、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艺术、总部经济、教育卫生、双创基地、城市基础设施、餐饮酒吧、众创咖啡、创新媒体、休闲娱乐,以及葡萄种植采摘生态园建设、酒堡基地建设,葡萄酒灌装、展销、品鉴、葡萄酒周边产业和葡萄酒文化的研究体验等现代服务业业态类型。

    三、考核认定

    1.根据我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分配的具体任务,各乡镇(街道办)、经济社会发展职能部门在特色商业区内完成相应的投资数额项目,可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再扣减相应考核分值。

    2.对招商单位引进的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项目,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贡献率考核,完成地方税收留成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视为完成当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并按规定计算相应分值。项目服务单位不视为完成招商任务。

    3.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单位入驻特色商业区有多个项目,应分别认定计分,不累计叠加计算。

    4.以上项目必须是当年新上项目,续建项目计分一般不超过两年。续建项目的考核要经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

    5.以上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在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注册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否则不予考核。

    四、计分办法

    1.新入驻特色商业区的单个三产和服务业项目得分300分封顶。

    2.党群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新入驻项目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开始考核,乡镇(街道办)和其他县直单位新入驻项目达到500万元以上开始考核,按100万元计10分的比例计分,计满为止。

    3.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按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开始考核,按100万元计20分比例计分,计满为止。

    五、加分事项

    1.当年完成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综合体项目、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项目的另加50分,当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葡萄酒产业方面的项目另加50分。

    2.参加省市巡礼的项目,每次加50分。

    3.对引进符合特色商业区产业要求和功能街区区分要求的门店和商铺,虽未达到招商任务的标准规定,但其中店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办理了法人企业登记注册的,对招商单位每个加20分。属于葡萄酒产业方面门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10分。此项计分200分封顶。

    六、其他事项

    1.特色商业区入驻项目的考核,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联合核查认定。

    2.考核认定以审阅项目材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参照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和现行市场价执行。

    4.拟招引入驻特色商业区的项目以及所要经营的业态类型要经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审查批准,不符合特色商业区主导产业的不得进入,已规划建有或正在建设专业市场的行业企业不准进入。

    5.本办法由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以民权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为准。

    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扶持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特色商业区集聚带动效应,提升服务经济转型功能,着力打造我县业态丰富、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带动有力的现代服务业新亮点。根据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商务区和特色商务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2〕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66号)精神,制定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扶持优惠政策。

    一、确保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和特色商业区的政策,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政策在特色商业区率先落到实处。将特色商业区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加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对特色商业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运用补助、贴息、政府采购、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特色商业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投入力度,有针对性地出台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葡萄酒产业、特色主题街区等专项扶持措施。 

    二、加强土地保障。对特色商业区重大项目,要在省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重点保障。特色商业区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支持开发存量土地,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特色商业区开发。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PPP项目优先向特色商业区倾斜,加快特色商业区内的路网、供排水、电力供应、供热供气、绿化亮化、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特色商业区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扶持开发主体入驻。引导支持特色商业区开发主体在符合县城总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色商业区规划的前提下,单独或联合开发地面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特色街区、专业市场、星级酒店、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和电子商务等。对入驻特色商业区进行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开发的投资商,优先享受民权县现行优惠政策。对重大商业服务业项目和投资葡萄酒产业方面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入驻特色商业区的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享受《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意见》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六、积极激活市场需求。对开发主体在特色商业区内建设的商铺和特色街区,政府采取优惠措施进行租用和购买补贴。对于配套的住宅小区,优先引导拆迁户和棚户区改造户购买入住,政府需要实施购房激励或补助政策的,优先从特色商业区开始。

    七、强化融资支持。协调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特色商业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特色商业区内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支持。

    八、加大招商引资的奖励力度。对招引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企业总部和经营企业入驻特色商业区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考核中给予工业项目的同等待遇,以及相应的分值和物质奖励。具体按《民权县特色商业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九、对批准进入特色商业区的各类现代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一)对从事葡萄酒展销品鉴、葡萄酒文化创意策划、主题酒吧和其他葡萄酒周边产业的法人企业,以及政府引进的服务业方面的重大招商项目,凡到波尔多葡萄酒风情街(铁北路)两侧租用商业店铺经营的,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政府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租赁费补贴,每户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租用或购买商铺用于住宅和用于住宅的部分不予补贴。进入波尔多风情街的服务业企业以葡萄酒产业为主,其他业态适量布局,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要予以严格审查审批。此规定先在波尔多葡萄酒风情街(铁北路)两侧试行,正在规划的文化艺术一条街、制冷和家电产品一条街、故道特色美食一条街等街区视试行情况再行推广。

    (二)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特色商业街(区)创业的,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在特色商业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四)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人才补贴政策。对入驻特色商业区的企业,参照我县高新区做法,每引进一个国家正规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的,在企业原定报酬的基础上,县财政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补贴300元、800元和1500元。

    十、同一企业同时具备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对停业、歇业、倒闭的企业及时终止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扶持政策由民权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5037023099 刘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薛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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